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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資企業慈善基金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大綱
第一條 公司的名稱為
“香港中資企業慈善基金有限公司
THE HONG KONG CHINESE ENTERPRISES CHARITABLE FOUNDATION
LIMITED” (下稱「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的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
第三條 成立基金會之宗旨如下:
(一)
濟貧救苦,照顧、救濟及保護傷殘或貧病,向有需要者提供治療及幫助;
(二)
提倡、促進和參與教育、教學、學習、科學、藝術及研究活動,並進行所有旨在協助推廣上述活動之行動及事情;
(三)
提供任何對社會或社會福利團體在道德、物資和社會上之良好發展;
(四)
舉辦、支持、提供或參與任何對社會或社會福利團體有益或預期有益的康樂設施、體育設施或其他活動設施;
(五)
執行及進行一切具慈善性質的行動、工作、事業及事情;
(六)
為了促進及/
或達致基金會之宗旨,向任何機構或為任何機構(不論是否慈善團體、機構)或任何個人提供、捐贈、饋贈各種物資、資金或必需品;
(七)
援助中國(包括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及世界其他地區有需要提供幫助的機構及人士。
第四條 為了實現及達致上述宗旨,基金會有權:
(一)
接受及收取任何捐贈的財產、捐款、捐助、資金及遺贈,以及擔任該等財產或資金的受託人、監管人或經理人;
(二)
根據基金會工作需要,聘請基金管理人員及有關員工和提供專業服務的律師、會計師等有關專業人士及顧問,並給予相應恰當的酬勞;
(三)
作出為達致基金會宗旨所附帶或有助於達致基金會宗旨之一切任何其他合法事情,但:
i.
基金會如接受或持有任何可能受任何信託規限的財產,只會按法律所容許的方式,並在顧及該等信託的情況下,對該等財產加以處理或投資。
ii.
基金會的宗旨不得擴大至規管工人與僱主或工人組織與僱主組織之間的關係。
iii. 《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附表七所載的權力規則不適用於本組織章程大綱。
(四)
在基金會認為恰當或需要的情況下購買、租賃或交換、租用或以
其他方式取用任何動產或不動產及任何權利或特權;
(五)
向正在經營的任何公司或企業
(其所經營的業務必須在基金會有
權經營的業務範圍內)
的股東收購或以任何方式獲得公司或企
業的股份;
(六)
承辦或執行任何法律上可由基金會承辦及有助於實現基金會宗旨
的任何信託事宜;
(七)
將基金會暫時無須應用的資金投資於其認為合適的投資項目、證
券或產業
(不論是否在香港);
(八)
以基金會認為合適的條件貸款予任何人士、公司或團體,及擔
保該等人士、公司或團體履行合約的責任;
(九)
開立、發出、承兌、背書、貼現、簽署及簽發本票、支票、滙
票及其他流通或可轉讓之票據;
(十)
向當局爭取透過條例或法例之制定或透過法庭頒令基金會得以貫徹其宗旨或得以修改其組識大綱或得以達到任何其他看來合適的目的;
(十一) 將基金會所得或所擁有的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權利或權益授予任何代表基金會或對基金會有利的人士或公司,不論該等人士或公司向基金會作出有關聲明與否;
(十二) 向宗旨與基金會完全或部分相同的機構或公司或所經營的企業或事業或有能力使基金會直接或間接受益的機構或公司認購、取得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或擁有其股份、股票、債券或其他證券;
(十三) 成立或拓展或參與成立或拓展任何預期對基金會直接或間接有利之公司或多家公司;
(十四) 向任何級別的任何政府、權力機關或任何看來能促使基金會達到宗旨的人士或公司或上述任何一方作出任何安排,並向該等政府、機構、人士或公司取得基金會認為宜於領取、施行、執行及遵從之任何權利、特權、特許權、合同、牌照及許可權;
(十五) 按情況所需支持或反對基金會直接或間接有利或有損之訴訟及措施;
(十六) 為推廣基金會的宗旨,在適當情况下出售、改善、管理、發展、交換、出租、按揭、出讓、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基金會全部或部分資產及權益;
(十七) 從基金會之經費中支付按法律規定基金會應支付的成立及註冊費用;
(十八) 按本章程大綱任何所載的目的運用資金;
(十九) 進行任何與達到基金會上述宗旨有關而便於進行的行動或事情或任何有助實現上述全部或部分宗旨的行動或事情。
第五條
(一)
基金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何時在任何情況下所取得,只准純粹用作促進本組織章程大綱所列出的宗旨。
(二)
除下文第(四)及(五)點另有規定外,基金會不得將任何部份的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付給或移交基金會的成員。
(三)
基金會董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均不得被委任擔當基金會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除下文第(五)點所規定外,基金會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董事會或管治團體或任何成員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四)
本組織章程大綱的條文並不阻止基金會出於真誠向屬下任何職員或傭工,或不屬董事會或管治團體的任何人士或機構,支付合理及適當的酬金,作為他們確實為基金會提供服務的回報。
(五)
本組織章程大綱的條文並不阻止基金會出於真誠:
i.
向董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人士或機構支付他們所墊支的費用;
ii.
向轉讓或出租物業予基金會的任何成員或董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人士或機構,支付合理及適當的代價或租金;
iii.
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與基金會成員或董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人士或機構有利益關係的法人團體(純粹因為前者為後者的成員)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六)
任何人均無須為其可能因按上文第(四)或第(五)項所適當支付的款項而得到的任何利益作出交代。
第六條 基金會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七條 基金會每名成員均承諾於基金會在其為成員期間或不再是成員之後一年內一旦清盤時,分擔提供不超過一百港元($100)所需款額予基金會的資產,以用於償付基金會在其仍為成員期間所約定承擔的債項及債務,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和開支,以及用於調整分擔人彼此之間的權利。
第八條 在基金會清盤或解散時,若於償還其債務或負債後仍剩餘任何財產,該等財產不得支付或分配予基金會成員,而須贈予或轉交給其他一間或多間機構,條件是該等機構須具有與基金會類似之宗旨,而且該等獲轉贈的機構須禁止將其收入或財產分配給其成員,而有關禁止分配的規定至少應與基金會在本組織章程大綱第四條中的規定同樣嚴格。該等一間或多間機構,須在基金會解散前由基金會成員決定,否則交由對基金會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如果上述規定未能或暫未生效,則應將上述剩餘財產用作慈善用途。
第九條 基金會收、支款項的賬目及與該等收、支有關的事項,以及基金會的財產、債權及債務的賬目,均須保持真實無訛,並且須由一名或多名合資格的核數師確認其資產負債表正確無誤。
香港中資企業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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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張學武 |
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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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 |
王富田 |
中遠(香港)集團有限公司 常務副董事長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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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慶平 |
中國海外集團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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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錫群 |
京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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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岳 |
粵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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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帆 |
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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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政 |
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 副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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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迎欣 |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副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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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樹林 |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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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秋濤 |
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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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遼平 |
香港中國企業協會 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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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 |
王遼平 |
香港中國企業協會 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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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庫: |
袁 武 |
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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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
李小琳 |
中國電力國際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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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鴻 |
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副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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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愛民 |
深業(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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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玉德 |
中國航空(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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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忠人 |
中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副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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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志峰 |
越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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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群 |
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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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博聞 |
中國石油天然氣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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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愛平 |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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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東成 |
華閩(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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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立強 |
中國航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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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宏武 |
聯合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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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福鋼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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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廷安 |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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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基輔 |
中信(香港集團)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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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瑞安 |
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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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志明 |
中國石化香港代表處 總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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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
駿 |
中國海運(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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